区分是礼尚往来照旧违纪违法的几点思考
公职人员违规受礼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点,必须严查严处。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以“礼尚往来”作为受礼的辩白,给违纪违法行为定性造成一定困扰。究竟是礼尚往来照旧涉嫌违纪违法,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实质判断,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予以区分。 一看送礼者与受礼者之间的关系。正常的礼尚往来多爆发在亲属、朋友之间,但不可因为收送礼双方关系密切就一概否定违纪违法行为的保存,亲友之间也不排除“利尚往来”,要害应审查收送礼双方的行为基于何种目的。通过收送礼行为,以物的形式完成且仅是完成情感表达,如怙恃给孩子压岁钱,亲友之间基于亲情、友情互赠礼品等,没有附加其他诉求,此种属人之常情。但以物的形式表达某种利益诉求,如在治理和效劳工具、主管规模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等主体之间,为获得项目、考核过关、顺利升迁等单位或个人私利,以情感相同为“外衣”,背后将公权力作为对价的行为,已凌驾了正常礼尚往来的领域,属于违纪违法行为。 二看收送礼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凭据党纪处分条例相关划定,社会危害性是追究收送礼人员纪律责任的重要条件。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某种事物、行为或运动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或不良影响。与个体危害性差别,社会危害性更偏重于对群体或整个社会正当性利益的侵害。正常礼尚往来的收送礼行为,因目的、手段及利益的正当性,而缺乏社会危害性要件,不宜认定为违纪违法。违纪违法收送礼行为的危害性在于,一是行为人具有违纪违法的故意。送和收是在主观意识支配下的行为,一些人主动向公职人员赠送礼品礼金等财物,一定有所求、有所图,而公职人员明知送礼者的目的,一定保存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收送礼双方不但在主观上具有破坏职务廉洁性的故意,同时通过赠送礼品礼金或者安排旅游、娱乐运动等方法,将行为付诸实施。三是危害结果具有可预见性。凭据党纪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划定,收送礼双方的违纪违法行为只需保存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条件即建立,不以实际谋取利益为须要条件。至于是否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凭据实际情况认定。因此,只要行为人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共财物治理制度,即满足预见性标准,具备社会危害性要件,属于违纪违法行为。 三看收送礼行为是否明显凌驾界限。所谓凌驾界限,一是指明显凌驾外地经济生长、生活水平、民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正常的礼节性有来有往价值。礼尚往来具有互易性,正常礼尚往来的金额适当,没有明显凌驾认知规模,且有来有往,相互送的和收的礼品礼金价值大致相当。违纪违法收送礼一般体现为收送礼的数额或价值凌驾社会一般性认知水平,金额明显差池等,或者是单方面送礼,缺少“往来”。二是指凌驾收送礼工具的界限。数额几多并不是认定是否组成违纪违法的唯一依据,公职人员与治理和效劳工具等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收送礼行为,由于收送礼双方身份与执行公务相关联,导致收送礼行为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应属于违纪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可能因为收送礼的金额较小或金额难以确定,而忽视行为的性质。凭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及“两高”《关于治理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等相关划定,关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礼品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认定为受贿行为。其中,切合刑事立案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未抵达立案标准的,不可因数额小而否定权钱交易的实质,仍应从行为性质上进行判断,认定为受贿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理。关于因收受的礼品(如烟酒)被消费等原因无法确定其价值的,凭据上述“两高”司法解释,仍应从行为性质进行判断,只要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品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视为允许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均属于受贿行为,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